的決定》(簡稱《修改決定》),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有關公司股份回購的規(guī)定進行了專項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中國財富網訊(毛超)10月26日晚間,據證監(jiān)會網站消息,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簡稱《修改決定》),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有關公司股份回購的規(guī)定進行了專項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監(jiān)會相關負責人指出,股份回購是指公司收購本公司已發(fā)行的股份,是國際通行的公司實施并購重組、優(yōu)化治理結構、穩(wěn)定股價的重要手段,已是資本市場的一項基礎性制度安排。
《決定》顯示,公司法第142條內容,將被修改如下:“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fā)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惫颈辉试S進行股權回購的情形從此前的四項擴容到了六項。
上述負責人指出,此次公司法修改適當補充完善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適當簡化股份回購的決策程序,適當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數(shù)額上限和延長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期限,建立健全股份公司庫存股制度,并補充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規(guī)范要求?!缎薷臎Q定》進一步夯實和完善了資本市場基礎性制度,為促進資本市場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意義重大:一是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質量;二是有助于健全金融資本管理體制,深化金融改革;三是有助于維護廣大中小投資者權益,促進資本市場持續(xù)穩(wěn)定健康發(fā)展。
關注中國財富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