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是經濟社會發(fā)展和人民生產生活的重要載體,又是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集中的區(qū)域,在城市風險管理、預防自然災害、防止人為因素的各類事故方面保險可以大有作為。本文以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為例介紹保險在推動城市管理機制的探索。
城市風險管理:保險的作用不可替代
城市的風險管理科學有效,可有助于人民群眾增強安全感。保險是風險管理的重要手段,保險可在城市風險管理、預防自然災害、防止人為因素的各類事故方面發(fā)揮作用,現已被世界各國高度認可的政策措施,已成為全球城市管理的有效工具之一。
改革開放40多年來,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不斷加速、產業(yè)不斷聚集、高層建筑和重要設施密集程度加劇,再加上軌道交通系統(tǒng)面臨的巨大壓力和極端天氣引發(fā)的自然災害等,過去許多“城市問題”和“城市病”已經演變成為了考驗著城市管理者的“城市風險”,這些城市風險影響著城市的經濟社會的穩(wěn)定發(fā)展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因此,城市風險管理已經成為了我國當前和未來城市管理的重中之重。
從這幾年的實踐效果看,保險對于保障城市運行安全和生產安全具有重要意義,在城市風險管理中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習近平總書記曾在上海提出“走出一條符合超大城市特點和規(guī)律的社會治理新路子”的重要指示,體現了黨中央對超大城市治理改革的高度重視和殷切期望。城市,尤其是特大型城市,必須將更多的精力聚焦到科學務實的城市風險防控體系建設上來。在中國,保險作為社會治理的手段,正在積極參與城市風險管理和防災防損,推動城市管理機制的創(chuàng)新探索了一條新路徑。
比如,在上海保險已作為政府部門的風險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通過保險的方式把風險轉移到金融市場,成為化解經濟風險的一種強有力的金融工具。
2010年,世博會展覽歷時184天。密集的人流、超長時間的集中展示、高溫帶來的挑戰(zhàn)使得世博會從籌辦、舉辦到會后撤展的全過程都面臨著各式各樣不確定性。正因如此,上海世博會在給保險業(yè)提供廣闊發(fā)展空間的同時,也對保險業(yè)提出了新要求。自2004年啟動到保險方案的逐步完善歷時共6年,形成了“中國保險方案”,最后由12家不同類型的保險公司組成“共保體”,共同擔負世博會的財產保險、建筑和安裝工程保險以及展品和藝術品保險三項規(guī)定,這是保險參與城市治理的一個重要案例。
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的探索
在當今城市發(fā)展的眾多風險中,建筑工程質量風險直接關系到國民、企業(yè)和政府的切身利益。在我國,房地產行業(yè)不僅是拉動國民經濟發(fā)展的主要力量,也是關系民生的重大問題。與之相對應的,是建筑工程質量問題的日益凸顯。大量建筑工程質量問題的出現,對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構成了重大威脅,也凸顯了對建筑工程質量保險的迫切需求。
實踐探索
為了加強對建筑工程質量的管控,2005年8月,原建設部和原中國保監(jiān)會聯合下發(fā)了《關于推進建設工程質量保險工作的意見》,對推進工程質量保險工作提出了要求。2006年9月,各地保監(jiān)局、各地建交委聯合發(fā)文在北京、上海、青島、大連等14個城市進行了建筑工程質量保險(IDI)的試點工作。此前,太平洋財產保險公司委托同濟大學城市風險管理研究院協同上海環(huán)亞保險經紀有限公司進行了《IDI長期風險保障處理模式及上海地區(qū)的應用》課題研究,多角度分析和探尋適合我國發(fā)展的工程質量保險模式。IDI的成功引入,開啟了保險參與工程質量安全和政府職能轉變的新模式,是商業(yè)保險配合政府職能轉型并充分發(fā)揮市場力量的一個成功典范。IDI的實施具有多重效益。
第一,房屋是人民群眾最重要的財產和生活保障,房屋質量的優(yōu)劣直接關系到廣大民眾的切身利益。IDI制度的實施完善了工程質量保障體系,保障了人民合法權益,維護了社會穩(wěn)定。
第二,IDI的實施將因為工程質量缺陷而產生損失的風險轉移給了保險公司,加強了建筑工程最終用戶的監(jiān)督權和話語權,規(guī)范了建設單位的質量行為。
第三,IDI的實施填補了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保修期與缺陷責任期之間存在的巨大空檔期,實現了建筑工程主體結構全壽命周期的質量保障,落實了主體結構質量的保修責任。
第四,IDI的實施可以有效使用市場誠信體系等市場手段,結合信息聯動等管控途徑,對行業(yè)進行強有力的調節(jié)及監(jiān)督。同時,施工單位已投保工程質量保險的項目,無需再預留質量保證金,將大大減輕建筑行業(yè)的經濟負擔。
第五,IDI的實施通過防控工程建設前中后三個階段的風險,降低建筑工程質量風險發(fā)生的概率,為保險公司帶來了低賠付的高保費收益,實現了建筑行業(yè)和保險行業(yè)的雙贏。
值得一提的是,IDI的引入對政府也有很大的幫助,既有助于彌補政府監(jiān)管的不足,又有助于減輕政府對一些工程質量問題的后續(xù)賠付工作。
政策建議
當前,我國仍需在試點經驗的基礎上,通過政府、保險監(jiān)管機構、保險公司、第三方機構和建設單位等各方的共同努力,進一步推行和完善建筑工程質量保險,保證保險體系的完整和保險運行的合理有效,以實現建筑工程質量風險的轉移功能、損失賠償功能和減災減損功能。
第一,我國仍需加大IDI的宣傳和推廣力度,提高各方的投保主動性。目前,由于民眾保險意識較低等原因,我國建筑工程保險投保率不足10%。在選購住房的過程中,價格、面積、房型和地段通常是消費者優(yōu)先考慮的幾個因素,而是否投保對房屋質量產生重大影響的IDI卻遭到忽視。加大宣傳和推廣能夠使消費者意識到IDI在風險防控中的重大意義,使建筑開發(fā)商重視IDI在工程建設中的運用。
第二,針對我國推行IDI試點工作中建設工程相關主體參保積極性不高的情況,試點城市還應當通過立法保證IDI的強制實行。實施強制保險,能保證IDI在工程建設中的廣泛運用。同時,IDI保費應與投保人的質量管理水平和誠信水平掛鉤,促使各參建單位形成對建筑工程質量控制的良性競爭,使建筑市場秩序得到凈化和規(guī)范。
第三,在工程建設的過程中,應當借助第三方質量風險控制機構(TIS)等專業(yè)機構的力量,對工程建設進行質量安全管理。第三方質量風險控制機構能夠客觀評估工程項目的技術風險,為城市所有將建、在建或已建成的工程提供專業(yè)風險管理意見,并有效地對建筑方案設計、工程施工過程和建筑使用維護中產生的風險進行評估和控制。
第四,通過建立第三方監(jiān)控平臺,可以將風險管理的端口前移,全程兼顧城市風險發(fā)生的“事前、事中、事后”三個階段。第三方監(jiān)控平臺的運用將有助于保險公司從風險管控的后端走入前端,立足源頭減弱風險發(fā)生的概率,通過動態(tài)管理和監(jiān)管覆蓋來做到對風險的防控,在實現風險轉移功能和損失補償功能的同時,減少建筑工程質量風險的發(fā)生。
第五,針對IDI保險體制在我國市場的適用過程中會發(fā)生一定的適應性調整和改變,我們同時還需要加強對相關保險專業(yè)人才的培養(yǎng),積極組織有規(guī)模的保險專業(yè)進修和培訓,對IDI保險在國內市場的融合、發(fā)展、完善進行深入的討論和研究,使其充分發(fā)揮出應有的社會風險管理作用。
建筑質量問題不僅僅關系著建筑行業(yè),還密切關系著社會各方,是城市風險管理中不可忽視的一部分。IDI制度在我國的推行還有很長的路要走,我們應當不斷探索,不斷完善,最終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IDI保險制度和相關防控體系,讓保險在城市治理中發(fā)揮作用,進而優(yōu)化我國城市風險的預防工作和管理工作,保障社會的安全平穩(wěn)運行和人民群眾的安居樂業(yè)。
文/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理事,原中國保監(jiān)會黨委副書記、副主席周延禮 本文原載于清華金融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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